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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程仲飞、XX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仲飞,XX英,王晖,王伟微,朱月琴,张召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监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程仲飞,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委托代理人相恒方,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英,女,194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晖,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伟微,女,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月琴,女,192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新丰镇。原审被告:张召兵,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9号2楼。负责人单培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XX英、王晖、王伟微、朱月琴与原审被告程仲飞、张召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镇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京谏民初字第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审理中送达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邵洪勤审判员  戎海鹏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戴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