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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海侠与徐州信发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侠,徐州信发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郭海侠,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徐州信发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满亚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海侠与被执行人徐州信发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华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丰华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想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