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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蒋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健,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被告人蒋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6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健伙同二共同作案人(未查明身份)驾驶粤L×××××小汽车来到邵阳县河伯乡杨某,二共同作案人找到被害人李某(另案处理),要她帮忙购买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次日20时许,二共同作案人到李某家将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人民币3.8万元交给李某清点,然后当着李某的面帮忙把钱装进一个有密码锁的手包里,趁李某向上线谢某(另案处理)报单之际,二共同作案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道具包与装真钱的手包调包(道具包里除最外面有一张百元真��外其余都是票据纸)。二共同作案人通知被告人蒋健到李某家看守道具包后借故离开。按照事先的约定,如果他们购买的地下六合彩中奖,蒋健便拿着奖金和道具包离开,如果未中奖,蒋健则借机逃跑。当晚21时30分许,地下六合彩中奖结果出来后,二共同作案人知道没有买中,便打电话要被告人蒋健以送钥匙为名离开。被告人蒋健准备逃离时被李某及家人识破并控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肖某1、肖某2、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道具包照片,监控截图,汽车租赁合同,销售协议,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健伙同共同作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准确,应予采纳;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健参与看守道具包并负责收取奖金及带走道具包,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蒋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蒋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伟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 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