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久印、王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印,王一,衡水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72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印,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一,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商贸中心A座1-3层1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久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一、衡水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