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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鼎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鼎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924号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921774XL。法定代表人:赵志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鼎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城郊街高埗村六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68673682K。法定代表人:陈小龙。被告:陈小龙,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洋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茂公司)、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银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沈少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茂公司、陈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洋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鼎茂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191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自2016年8月1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为13744.51元,);2、被告鼎茂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7026元;3、被告陈小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银洋公司与鼎茂公司签订《长期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银洋公司向鼎茂公司供应水性乳液,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30天,逾期付款等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违约金额的3‰计付,违约方还需承担对方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陈小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确认,自愿为鼎茂公司与银洋公司发生的货款,包括本金、违约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洋公司依约向鼎茂公司供货,但鼎茂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01910元未付。银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双方签订的《长期销售合同》、对账函、产品客户验收单、银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发票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经审查,银洋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银洋公司诉请的事实。同时查明,银洋公司向鼎茂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本院认为,银洋公司与鼎茂公司签订《长期销售合同》,约定银洋公司向鼎茂公司提供水性乳液,鼎茂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银洋公司依合同约定,已履行提供产品的义务,相应鼎茂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鼎茂公司并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该义务,至今尚欠货款101910元未付,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银洋公司诉请鼎茂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及银洋公司自行调整后的违约责任,过分高于银洋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按年利率24%计算,银洋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在交易过程中,银洋公司提供货物,鼎茂公司不定期支付货款,现银洋公司没有提供鼎茂公司具体付款的情况,而银洋公司向鼎茂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故银洋公司主张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确定从银洋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的30天后即2016年11月12开始计算。本院酌定的鼎茂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已足以弥补银洋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故银洋公司诉请鼎茂公司再支付其因本案诉讼承担的律师费用,本院不予支持。陈小龙自愿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银洋公司诉请陈小龙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鼎茂公司、陈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鼎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910元及其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2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二、被告陈小龙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77元、保全费1133元,合计2510元,由被告广州市鼎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小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