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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卢文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卢文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15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顾英,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窑头村**号。注册号:530402600208160。经营者:卢文娜。被告:卢文娜,女,1972年10月15日生,壮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卢文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英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0000元;二、由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本金的10%);三、由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200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1月11日共44日,并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以上金额共计:34200元;五、由被��卢文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在商务活动中各经营环节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8677640379739,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一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11月27日,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第三方处消费30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一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尚未归还30000元欠款,其余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按约为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垫付款项后,按合同约定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理应按约偿还原告垫付款,但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未按时足额返还垫付款项,已构成违约。但原告主张的本金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归还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与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所签订的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其实质是民间借贷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违约金的约定总计已超过���规定,且原告诉请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有误,应以最后还款日后第二日起算,故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被告卢文娜作为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卢文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二、由被告卢文娜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红塔区文文服装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二被告负担574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应审判员  周 青审判员  严 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沛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