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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筑家房产中介所、万恒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筑家房产中介所,万恒阳,黄家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筑家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西陆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该中介经营者。被执行人:万恒阳,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黄家瀚,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民初3193号生效法律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恒阳、黄家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恒阳、黄家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