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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71号之二原告: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客家大道182号金丰小区1号楼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51641529G。法定代表人:赖圣山,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11995。法定代表人:陈国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4395.5元,由原告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邱邻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