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99弄1号1幢二层D206室。法定代表人:郝彦兵,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上诉人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8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拓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XXX的原审诉请。事实和理由:收货人与XXX的信息不符,不能认定XXX与拓嘉公司有买卖合同关系,且XXX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盈利,不属正常的消费行为;此外,XXX在本案中未受到伤害,故不存在“退一赔十”的问题。系争产品通过直邮而来,无法粘贴中文标签,XXX也不能以此要求拓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XXX辩称:已提供证据证明系争产品由XXX向拓嘉公司购买,且是买来自用的,XXX的消费行为正常。进口产品都应有中文标签,拓嘉公司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责任。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拓嘉公司退还XXX货款7,020元并赔偿70,200元。一审法院认定,拓嘉公司在京东商城注册了名为“XX店”的网店。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订单详情,用户“红旗134”于2016年8月3日,向拓嘉公司购买“日本生酵素222种天然果蔬浓缩60粒”5包,单价为108元,合计540元,于2016年8月13日再次向拓嘉公司购买“日本生酵素222种天然果蔬浓缩60粒”60包,单价为108元,合计6,480元。订单的送货地址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收货人为李某。订单成立后,拓嘉公司按约发货。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XXX提供的订单信息、信用卡对账单及其出示的商品实物,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拓嘉公司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且拓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XXX要求拓嘉公司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XXX货款7,020元,XXX同时退回涉案商品“日本生酵素222种天然果蔬浓缩60粒”65袋,如XXX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袋108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X70,200元。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865.50元,由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XXX与拓嘉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此事实,已有XXX提供的订单信息、信用卡对账单及所出示的商品实物为证,应予认定。系争产品为日本进口食品,但并未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且在该产品外包装上也无中文标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产品。基于拓嘉公司向XXX出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故应向XXX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拓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1元,由上诉人上海拓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潘春霞审判员 岑佳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