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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么连泽、付庆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么连泽,付庆香,么志远,刘维贤,唐山市路南立新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街道办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么连泽,男,194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付庆香,女,1938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么志远,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维贤,女,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山市路南立新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商住楼F2楼5号。法定代表人:弭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号**号。负责人:曾庆忠,职务主任。再审申请人么连泽、付庆香、么志远、刘维贤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立新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么连泽、付庆香、么志远、刘维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 靓审判员 刘文娟审判员 刘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