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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夏勇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勇,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761号原告:夏勇,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刘辉,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