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周友谊与王孝想、林丽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谊,王孝想,林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周友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孝想,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丽芬,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06日温州苍南法院(2016)浙0327民初12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孝想、林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小区××单元××室房屋(房产证号:00××40、00××41,地号:苍国用(2014)第12715号)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孝想、林丽芬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孝想、林丽芬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19A幢二单元206室房屋(房产证号:00××40、00××41,地号:苍国用(2014)第12715号);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查封的房产;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327执1722号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友谊与被执行人王孝想、林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7民初1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孝想、林丽芬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19A幢二单元206室房屋(房产证号:00××40、00××41,地号:苍国用(2014)第12715号);二、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327执172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6477018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