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行栋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行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296号罪犯袁行栋,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湛雷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行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袁行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行栋在服刑考核期间,月均消费371元,但未履行财产刑,涉案赃款也未完全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行栋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及退赃,属悔改表现不足,不予采纳其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行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