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志刚、马文彪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志刚,马文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83号抗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雷庆的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马志刚,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户籍地河北省灵寿县,农民,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2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6日由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平,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马文彪,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户籍地河北省灵寿县,农民,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2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6日由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海侠,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志刚、马文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冀0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志刚无罪;被告人马文彪无罪。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导致定性错误为由提起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琨出庭支持抗诉,被害人代理人李钟楼、被告人马志刚及其辩护人周平、被告人马文彪及其辩护人王海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马志刚、马文彪犯罪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胜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