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新才姑、林明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才姑,林明英,郭开权,郭县芳,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林新才姑,女,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林明英,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郭开权,男,199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郭县芳,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工程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1171-8。法定代表人李振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新才姑、林明英、郭开权、郭县芳与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中,申请标的66719.84元,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发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