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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17号原告:上官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乾县峰阳镇豆村二组,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乾县峰阳镇豆村二组,村民。本院在审理上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上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巨征兵人民陪审员  南选利人民陪审员  师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