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17号原告:上官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乾县峰阳镇豆村二组,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乾县峰阳镇豆村二组,村民。本院在审理上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上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巨征兵人民陪审员 南选利人民陪审员 师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