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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与匡世明、何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匡世明,何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719号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3号。法定代表人:涂秋保。被告匡世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何杨明,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原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匡世明、何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