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与匡世明、何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匡世明,何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719号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3号。法定代表人:涂秋保。被告匡世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何杨明,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原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匡世明、何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红鲨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