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斌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绰号李二娃),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2002年1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2日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6日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毅、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斌在资中县重龙镇商业步行街搜索食坊外,从正在购买食品的王某上衣荷包内盗走OPPOR9手机一部。经资中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OPPOR9手机价值1348元。二、2017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斌在资中县重龙镇原老二中(一中北校区)门外一流动摊贩处,用随身所带镊子盗窃了摊主林某的魅力U10手机一部。经资中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魅力U10手机价值665元。案发后,被盗两部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李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斌曾将其中一部手机以150元卖与他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传华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王某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说明,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资中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斌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违法所得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闵厚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