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屠月霞与李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月霞,李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021号原告:屠月霞,女,汉族,1971年10月生,,住镇江市。被告:李明洋,男,汉族,1969年7月生,,住镇江市。原告屠月霞与被告李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屠月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月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屠月霞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