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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天津精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精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866号原告:天津精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丰泽三大道四号。法定代表人:冷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精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精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现使用的抵押登记编号为:广工商抵登字(2014)第0243号,型号为YH605的数控弧锥齿轮铣齿机4台;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出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以上查封财产由被告负责看管;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