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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甘云亚、吕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云亚,吕保国,叶丽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谢书豪,谢书玲,甘云超,林慧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云亚,女,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保国,男,汉族,1956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丽娅,女,成年人,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泰康路***号。负责人:李志恒,该分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书豪,男,汉族,2011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系甘云亚之子。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书玲,女,汉族,2011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系甘云亚之女。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云超,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慧茹,女,汉族,2005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再审申请人甘云亚因与被申请人吕保国、叶丽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及一审原告谢书豪、谢书玲、甘云超、林慧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二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甘云亚于2017年3月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甘云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云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