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恢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七四、江春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七四,江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七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江春泉,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韩七四与江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春泉名下有银行存款若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春泉的银行存款38600元及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