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曾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英,曾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307号原告:刘月英,女,1936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湘钢斑竹塘7栋9号。系原告之子。被告:曾建良,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月英诉被告曾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建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英撤回对被告曾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刘月英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林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