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王创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明,王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明,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创新,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海明与王创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创新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