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罗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65号之一被执行人:罗雨,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2014)珠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罗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7)粤04执65号委托调查函,委托该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截止目前,未收到回复。因被执行人罗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罗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赖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雪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