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青青、陈赟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青,陈赟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青青,女,1960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赟赟,男,1983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青青与被执行人陈赟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290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青青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赟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陈赟赟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5组团3幢7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753215,建筑面积:138.27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5月26日),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抵押贷款金额1700000元,正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被执行人陈赟赟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10-16、18-21幢地下车库4073号(所有权证号:792727,建筑面积:31.11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1月05日),被执行人陈赟赟与案外人帅超共有的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10-16、18-21幢地下车库5047号(所有权证号:790189,建筑面积:31.11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1月05日),上述房产正由本院他案拍卖中,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赟赟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秦川福莱尔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GXB14AC910003974),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1月04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4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及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的措施,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0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