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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晶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晶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财保7号提请人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营上路9号。被申请人青岛晶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提请人青岛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晶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晶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三、查封申请人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赞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