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自贡川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周小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川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周小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723号原告:自贡川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43号。负责人:陈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周小青,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红光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川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被告周小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川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贡川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景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