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周振顶、平顶山市新华区真顶好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周振顶,平顶山市新华区真顶好面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003号原告刘亚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周振顶,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真顶好面粉厂,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刘沟村。法定代表人周超飞,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亚军诉被告周振顶、平顶山市新华区真顶好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刘亚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军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亚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琳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