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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南通东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栋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东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栋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54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东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鹿门村26组24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栋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分埇桥区朱仙庄镇岗小庙村姬家组宿灵路北侧0066。法定代表人余翠霞。申请执行人南通东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栋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安徽栋洋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南通东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安徽栋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由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506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