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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泽超、李忠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泽超,李忠麦,牛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崔泽超,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忠麦,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饶阳县。被执行人牛亚静,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饶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4民初937号,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忠麦、牛亚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忠麦、牛亚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忠麦、牛亚静名下的银行存款13445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