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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与南充市泰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南充市泰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负责人:郭某某,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南充市泰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牛某某,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人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南充市泰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63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充市泰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牛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牛某某名下×××号胜达牌汽车、×××号陆地巡洋舰霸道牌汽车,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民初字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向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