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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93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高志英(),系王某之母,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超(),女,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培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春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