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拓申请刘娟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拓,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特82号申请人:赵拓,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储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娟,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申请人刘拓与被申请人刘娟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赵拓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拓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拓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赵拓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赵拓负担。其余200元,退还申请人赵拓。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姜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