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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帮珍蒋志兴与刘来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帮珍,蒋志兴,刘来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788号原告黄帮珍,女,生于1953年9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蒋志兴,男,生于1951年11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来仲,男,生于1946年11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原告黄帮珍、蒋志兴与被告刘来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帮珍、蒋志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858.00元,减半收取9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笃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