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强旺五金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强旺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8387989-0。法定代表人:刘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洁辉、梁培南,该局横栏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强旺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康龙三路**号首层第5卡。经营者:强泽春,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现暂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栏)安监管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栏)安监管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横栏镇强旺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强旺五金加工厂)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强旺五金加工厂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100000元。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强旺五金加工厂送达了(中栏)安监管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旺五金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强旺五金加工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安全监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强旺五金加工厂缴纳罚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的(中栏)安监管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安全监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栏)安监管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