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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祖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366号原告: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丽水金沙C区1幢1-8号。法定代表人:汪莲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祖英,女,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原告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昆明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龙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