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晶与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新疆五家渠市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晶,女,1981年1月18号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8101185529,无固定职业,地址:五家渠市振兴街1389号6栋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市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组织机构代码:72233668-1。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委托代表人:李玉香。本院在执行张晶与新疆五家渠市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