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旗,男,1975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后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4月0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6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旗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三轮车,从汝南县金铺乡街上吃过饭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张楼镇姚湾村村后桥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旗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尹某、姚某1、姚某2的陈述,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非盗抢车辆证明、查获证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旗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4月03日起至2017年05月0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乔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