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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王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王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王人赤,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玉昌,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王玉昌等申请支付令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督3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6年1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昌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督3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