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华树新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树新,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54号原告:华树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雷,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树新与被告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