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刘站东、杨婉丽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刘站东,杨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7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被执行人刘站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婉丽,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站东、杨婉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7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