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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庆辉与韩春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辉,韩春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93号原告:张庆辉,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告:韩春友,男,30岁,汉族,住北票市。原告张庆辉与被告韩春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庆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辉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