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庆辉与韩春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辉,韩春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93号原告:张庆辉,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告:韩春友,男,30岁,汉族,住北票市。原告张庆辉与被告韩春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庆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辉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