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二道区瑞陶瓷经销处与耿健博、颜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303-1号本院于2017年5月1日对原告二道区瑞陶瓷经销处诉被告耿健博、颜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105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05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李淑杰”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李淑杰”。审 判 长 吴国红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