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孝露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露,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963号原告周孝露,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总经理。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1109号。负责人郑尉霞,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若律、孙炬,系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周孝露诉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孝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4元,由原告周孝露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喆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