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春月与白丽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月,白云,白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月,女,1953年4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佳,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云,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丽,女,1969年2月9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元,北京市魂鹤律师事务所律��。上诉人李春月因与被上诉人白云、白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春月本着双方互谅互让之原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9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春月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春月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春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