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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舒启铭、舒小兰与毛泽伟、向和平等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启铭,舒小兰,毛泽伟,向和平,毛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舒启铭,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原告:舒小兰,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告:毛泽伟,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告:向和平,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溆浦县。被告:毛贵莲,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原告舒启铭、舒小兰与被告毛泽伟、向和平、毛贵莲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原告舒启铭、舒小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启铭、舒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舒启铭承担。审 判 长  刘继刚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向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