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张国旺、张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张国旺,张国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41号原告:李国富,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张国旺,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张国才,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李国富与张国旺、张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国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李国富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