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晓波与陈开强、李秉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波,陈开强,李秉香,胡晓波,陈开强,李秉香,胡晓波,陈开强,李秉香,胡晓波,陈开强,李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373号原告胡晓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陈开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秉香,女,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波与被告陈开强、李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波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