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794号原告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铁炉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健松。被告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勺窝乡勺窝村。法定代表人常大运。原告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蓓 百度搜索“”